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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7747号

公告编号:10001964

唐燕琴:
  原告薛超航与被告杨文钊、唐燕琴合同纠纷一案[(2023)闽0104民初77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