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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6861号

公告编号:10001975

吴燕燕、福州菲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浦上支行与被告吴燕燕、福州菲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686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吴燕燕向邮储银行浦上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9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23849.93元(暂计至2022年12月2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一切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计为人民币31162.62元;3.判令邮储银行浦上支行有权对吴燕燕名下位于马尾区儒江东路18号名城港湾A地块10#楼202单元[权证号:闽(2021)福州市马尾区不动产权第90116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就上述第1、2项债务优先受偿;4.判令福州菲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吴燕燕、福州菲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判决如下:吴燕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浦上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9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吴燕燕还清款之日止,但利息(含罚息、复利)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吴燕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浦上支行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138元;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浦上支行有权以最高债权额3010000元为限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吴燕燕提供抵押的位于马尾区儒江东路18号名城港湾A地块10#楼202单元房产[权证号:闽(2021)福州市马尾区不动产权第90116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福州菲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吴燕燕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