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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6854号

公告编号:10001985

林旭文:
  本院受理原告吴联埕与被告林旭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68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金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