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闽0104民初2220号
公告编号:10001988
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原告陈斌、陈淑美与被告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4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陈斌、陈淑美与被告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解除;二、被告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斌、 陈淑美返还借款装修款91778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陈斌、陈淑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71.3元,由原告陈斌、陈淑美负担793.42元,由被告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77.8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院对原告原告陈斌、陈淑美与被告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4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陈斌、陈淑美与被告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解除;二、被告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斌、 陈淑美返还借款装修款91778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陈斌、陈淑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71.3元,由原告陈斌、陈淑美负担793.42元,由被告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77.8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