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闽0104民初971号
公告编号:10001990
李峰: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与被告李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52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被告李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与被告李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4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52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被告李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