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闽0104民初5431号
公告编号:10001992
陈财茂:
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被告陈财茂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4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财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984.3元及利息、滞纳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868 元,由被告陈财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被告陈财茂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4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财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984.3元及利息、滞纳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868 元,由被告陈财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