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闽0104民初5435号
公告编号:10001994
陈世攀:
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被告陈世攀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4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世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欠款本金46480.79元及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7.1元,由原告负担17.1元,由被告负担22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被告陈世攀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4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世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欠款本金46480.79元及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7.1元,由原告负担17.1元,由被告负担22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