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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6866号

公告编号:10002001

卢晓春:
  本院受理原告由杨与被告卢晓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被告卢晓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由杨货款17872元。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卢晓春负担。被告卢晓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卢晓春负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