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484号
公告编号:10002006
朱维梅: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与被告朱维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朱维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货款2682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6821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7元,适用小额程序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负担23.5元,由被告朱维梅负担28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与被告朱维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朱维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货款2682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6821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7元,适用小额程序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负担23.5元,由被告朱维梅负担28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