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 > 法院公告 > 公告详情

案号:(2023)闽0104民初8565号

公告编号:10002016

苏昌有:
  本院受理原告王武与被告苏昌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4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94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款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0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