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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5971号

公告编号:10002041

陈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大川工程机械(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被告陈志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川工程机械(福州)有限公司货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陈志勇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