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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7781号

公告编号:10002044

张德浩、福州菓沐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庄美玲与被告张德浩、福州菓沐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福州菓沐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6530元及利息损失(以6653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张德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被告福州菓沐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德浩负担。被告福州菓沐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德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