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6585号
公告编号:10002053
李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秋达与被告李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秋达购车款265000元;二、被告李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秋达支付违约金(以3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两倍,自2023年7月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秋达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秋达与被告李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秋达购车款265000元;二、被告李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秋达支付违约金(以3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两倍,自2023年7月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秋达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