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331号
公告编号:10002058
福州市仓山区高米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伟强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高米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廖伟强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高米托育服务有限公司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于2023年2月19日解除;2、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高米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伟强退还托育服务费6480元并支付利息(以648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廖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廖伟强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高米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廖伟强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高米托育服务有限公司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于2023年2月19日解除;2、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高米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伟强退还托育服务费6480元并支付利息(以648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廖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