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475号
公告编号:10002060
张守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守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张守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龙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2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4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建龙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福建龙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8元,由被告张守永负担16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守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张守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龙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2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4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建龙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福建龙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8元,由被告张守永负担16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