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6137号
公告编号:10002062
李贵财:
原告福州金铭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贵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金铭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00元为基数,按日0.08%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原告福州金铭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贵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金铭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00元为基数,按日0.08%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