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710号
公告编号:10002084
耿斯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宏久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斯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被告耿斯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宏久农产品有限公司货款28560元及逾期利息(以285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608.2元,由被告耿斯佳负担。被告耿斯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耿斯佳负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宏久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斯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被告耿斯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宏久农产品有限公司货款28560元及逾期利息(以285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608.2元,由被告耿斯佳负担。被告耿斯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耿斯佳负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