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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7815号

公告编号:10002086

陈智、沈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任勇与被告陈智、沈秀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沈秀兰、陈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勇货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任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原告任勇负担60元,由被告沈秀兰、陈智负担1830元。被告沈秀兰、陈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沈秀兰、陈智负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