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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8119号

公告编号:10002089

刘宇明: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明通通讯经营部与被告刘宇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刘宇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明通通讯经营部买断款2060.17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宇明负担。被告刘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