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478号
公告编号:10002092
罗新远: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与被告罗新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罗新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货款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18000元的货款利息自2022年11月7日起计算,另18000元的货款利息自2023年5月6日起计算);二、驳回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负担64元,由被告罗新远负担69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与被告罗新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罗新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货款3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18000元的货款利息自2022年11月7日起计算,另18000元的货款利息自2023年5月6日起计算);二、驳回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4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昌盛木业材料商行负担64元,由被告罗新远负担69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