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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9351号

公告编号:10002107

林秀锋:
  本院受理原告马松建与被告林秀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2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26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