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9337号
公告编号:10002111
李静:
原告张敦华与被告李静合同纠纷一案[(2023)闽0104民初9337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原告张敦华与被告李静合同纠纷一案[(2023)闽0104民初9337 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