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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9292号

公告编号:10002115

林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朝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罚林朝阳结清货款29048元整;支付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07月22日利息(每日支付万分之五),210天*14.524=3050.04元整。合计:32098.04元;截止结款日利息另算;2、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由林朝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