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9701号
公告编号:10002120
林庆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维聪、林妹与被告林庆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林庆强向原告支付货款4029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 (以4029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逾期支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6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张维聪、林妹与被告林庆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林庆强向原告支付货款4029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 (以4029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逾期支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6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