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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9700号

公告编号:10002121

石贤水: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鑫恒源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石贤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货款6955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