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9294号
公告编号:10002122
安徽亿恒智选光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优恩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亿恒智选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LPR<3.55%>的1.5倍标准计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优恩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亿恒智选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LPR<3.55%>的1.5倍标准计付,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