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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9883号

公告编号:10002125

王鸿炎、福建新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威旭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鸿炎、福建新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食材尾款金额426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552.77元 (逾期利息以42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计付逾期利息);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