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557号
公告编号:10002132
王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吉森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755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福州吉森龙贸易有限公司。判决如下:一、王志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吉森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361.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16361.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福州吉森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吉森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755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福州吉森龙贸易有限公司。判决如下:一、王志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吉森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361.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16361.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福州吉森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