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517号
公告编号:10002133
吴允兴、张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被告吴允兴、张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751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吴允兴向农业银行仓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5月6日的利息为16165.81元,之后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吴允兴赔偿农业银行仓山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831元,以上合计1527996.81元;3.判令农业银行仓山支行有权对吴允兴、张冬梅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南江滨东大道366号(原三江路南侧)三江城一期7#楼203复式单元房产[产权证号:闽(2019)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3915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请求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吴允兴、张冬梅承担。判决如下:一、吴允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吴允兴还清款项之日止,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吴允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831元;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吴允兴、张冬梅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南江滨东大道366号(原三江路南侧)三江城一期7#楼203复式单元房产[产权证号:闽(2019)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3915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被告吴允兴、张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751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吴允兴向农业银行仓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5月6日的利息为16165.81元,之后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吴允兴赔偿农业银行仓山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831元,以上合计1527996.81元;3.判令农业银行仓山支行有权对吴允兴、张冬梅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南江滨东大道366号(原三江路南侧)三江城一期7#楼203复式单元房产[产权证号:闽(2019)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3915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请求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吴允兴、张冬梅承担。判决如下:一、吴允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吴允兴还清款项之日止,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吴允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831元;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吴允兴、张冬梅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南江滨东大道366号(原三江路南侧)三江城一期7#楼203复式单元房产[产权证号:闽(2019)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3915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