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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7537号

公告编号:10002134

王景:
  本院受理原告黄华榕与被告王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753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王景向黄华榕支付钢材货款230000元及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即年利率4.35%计至2023年7月9日为10991元;此后以230000元为基数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2.判令王景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3.判令王景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王景因需向黄华榕购买钢材,王景于2021年11月8日向黄华榕出具《欠条》对欠付的钢材货款进行确认,《欠条》载明:王景尚欠黄华榕钢材货款29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6月25日前偿还全部欠款;黄华榕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等由王景承担。出具《欠条》后,王景于2022年6月25日向黄华榕支付50000元,起诉后王景又于2023年7月10日向黄华榕支付了100000元,至今尚欠货款230000元未支付,故黄华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判决如下:一、王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华榕支付货款2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以2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不超过年利率4.35%)计算];二、王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华榕支付因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