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544号
公告编号:10002135
福建引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触动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引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754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引恒公司向触动公司退还货款420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202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引恒公司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5日,触动公司与引恒公司通过微信达成口头合同,约定触动公司向引恒公司购买15盒片仔癀(每盒10粒装)、单价5900元/盒,合计88500元;款到10日内到货。触动公司依约于同日向引恒公司付款,引恒公司收款后未发货,经触动公司多次要求退还货款,引恒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退款38500元,并于2023年2月向触动公司交付10粒安宫牛黄丸抵偿货款(价值798元/粒×10粒=7980元)。此后,引恒公司既未向引恒公司交付货物,又不退还余款42020元,故触动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判决如下:福建引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触动传媒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20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202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不超过3.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触动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引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754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引恒公司向触动公司退还货款420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202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引恒公司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5日,触动公司与引恒公司通过微信达成口头合同,约定触动公司向引恒公司购买15盒片仔癀(每盒10粒装)、单价5900元/盒,合计88500元;款到10日内到货。触动公司依约于同日向引恒公司付款,引恒公司收款后未发货,经触动公司多次要求退还货款,引恒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退款38500元,并于2023年2月向触动公司交付10粒安宫牛黄丸抵偿货款(价值798元/粒×10粒=7980元)。此后,引恒公司既未向引恒公司交付货物,又不退还余款42020元,故触动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判决如下:福建引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触动传媒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20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202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不超过3.6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