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9876号
公告编号:10002140
聂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善文鞋行与被告聂美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140元及利息(利息以41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每万元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善文鞋行与被告聂美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140元及利息(利息以41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每万元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