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752号
公告编号:10002173
张兆云:
本院受理原告江道楷与被告张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兆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道楷支付货款5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以5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51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江道楷与被告张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兆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道楷支付货款5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以5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51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