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753号
公告编号:10002174
刘梦斯、福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浦上支行与被告刘梦斯、福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梦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浦上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58915.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9月25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57738.67元,2023年9月26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刘梦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浦上支行支付律师费7827元;三、福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浦上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刘梦斯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南灵路100号福州世茂南通项目(现:世茂璀璨滨江小区)5#楼304单元[闽(2018)闽侯县不动产证明第0060701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浦上支行与被告刘梦斯、福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梦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浦上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58915.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9月25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57738.67元,2023年9月26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刘梦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浦上支行支付律师费7827元;三、福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浦上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刘梦斯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南灵路100号福州世茂南通项目(现:世茂璀璨滨江小区)5#楼304单元[闽(2018)闽侯县不动产证明第0060701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