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930号
公告编号:10002175
吴永金: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跃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7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永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恒跃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6030元;二、吴永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恒跃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三、驳回福建恒跃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跃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7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永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恒跃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6030元;二、吴永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恒跃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三、驳回福建恒跃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