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921号
公告编号:10002180
福州市仓山区潮尚全屋装饰材料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艳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潮尚全屋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7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刘云艳与福州市仓山区潮尚全屋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3年3月份达成的空调买卖协议;二、刘云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潮尚全屋装饰材料经营部退还4台TCL空调内机;三、福州市仓山区潮尚全屋装饰材料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云艳退还空调购置款93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艳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潮尚全屋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7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刘云艳与福州市仓山区潮尚全屋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3年3月份达成的空调买卖协议;二、刘云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潮尚全屋装饰材料经营部退还4台TCL空调内机;三、福州市仓山区潮尚全屋装饰材料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云艳退还空调购置款93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