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6890号
公告编号:10002182
叶钦良、刘巧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被告叶钦良、刘巧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6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叶钦良、刘巧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4269.3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但利息(含罚息、复利)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叶钦良、刘巧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支付律师费2914.5元;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叶钦良名下坐落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锦苑9幢602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闽(2018)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04570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被告叶钦良、刘巧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6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叶钦良、刘巧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4269.3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但利息(含罚息、复利)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叶钦良、刘巧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支付律师费2914.5元;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叶钦良名下坐落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锦苑9幢602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闽(2018)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04570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