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917号
公告编号:10002183
王州鹏:
本院受理原告陈信国与被告王州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7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州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信国支付货款21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6年6月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2545.2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21500元为基数,按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陈信国与被告王州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民初7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州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信国支付货款21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6年6月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2545.2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21500元为基数,按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