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6836号
公告编号:10002232
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仓山区爱琴海分公司、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灵与被告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仓山区爱琴海分公司、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 民初6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郑灵与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仓山区爱琴海分公司签订的《学员报名协议》于2023年9月4日解除;二、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仓山区爱琴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灵退还4505元;三、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仓山区爱琴海分公司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郑灵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慧玲 联系电话:0591 8826-5353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本院受理原告郑灵与被告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仓山区爱琴海分公司、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104 民初6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郑灵与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仓山区爱琴海分公司签订的《学员报名协议》于2023年9月4日解除;二、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仓山区爱琴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灵退还4505元;三、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福州市珠江埃诺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仓山区爱琴海分公司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郑灵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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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