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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8730号

公告编号:10002252

刘兴涛:
  本院受理原告罗樟秀与被告刘兴涛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873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刘兴涛向罗樟秀支付尚欠货款85000元;2.判令刘兴涛向罗樟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8日为439.52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兴涛承担。事实与理由:罗樟秀与刘兴涛一直存在交易往来。2023年3月至6月期间,刘兴涛曾通过微信多次向罗樟秀下订单采购小米椒。交易期间,罗樟秀均已向刘兴涛履行货物交付义务,每批次货物交付后,罗樟秀均通过微信与刘兴涛确认交付货物数量及金额,刘兴涛均予以确认。但刘兴涛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部分货款,罗樟秀于2023年6月15日至7月2日间多次通过微信向刘兴涛催要货款85000元,其虽确认尚欠货款85000元,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判决如下:一、刘兴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樟秀支付货款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罗樟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