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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8734号

公告编号:10002253

刘虎:
  本院受理原告大川工程机械(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873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刘虎向大川公司支付货款1651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728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791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判令刘虎向大川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3.判令刘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送达费用等。事实与理由:刘虎向大川公司购买破碎锤及配件等货物,双方于2022年6月14日对账,刘虎向大川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其共拖欠大川公司货款157280元。同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刘虎承诺于2023年6月22日前分期向大川公司付清货款,并且约定了违约责任及律师费等由刘虎承担等内容,但刘虎未按约定向大川公司支付货款。此后,刘虎继续向大川公司购买其他破碎锤配件,也未支付相应货款。经多次催讨,刘虎资金未付清上述货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判决如下:一、刘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川工程机械(福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1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728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791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刘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川工程机械(福州)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