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8629号
公告编号:10002254
林小凤: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东姿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凤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862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林小凤向东姿公司支付货款16000元;2.判令林小凤向东姿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2日为3336.4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林小凤承担。事实与理由:东姿公司与林小凤系商业合作关系,东姿公司作为供货方已依约在东姿公司的店铺向林小凤提供水龙头、灯饰配件等货物,但林小凤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林小凤共拖欠货款本金16000元。经东姿公司多次催讨,林小凤均不支付相应款项,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判决如下:一、林小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东姿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福州东姿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东姿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凤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862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林小凤向东姿公司支付货款16000元;2.判令林小凤向东姿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2日为3336.4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林小凤承担。事实与理由:东姿公司与林小凤系商业合作关系,东姿公司作为供货方已依约在东姿公司的店铺向林小凤提供水龙头、灯饰配件等货物,但林小凤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林小凤共拖欠货款本金16000元。经东姿公司多次催讨,林小凤均不支付相应款项,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判决如下:一、林小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东姿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福州东姿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