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8731号
公告编号:10002255
包世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世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873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包世明向鑫博宇公司支付货款82330元及利息(从2022年4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23年7月22日为450天*41.165=18524.25元,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结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包世明承担。事实与理由:包世明于2019年至2022年4月间向鑫博宇公司购买广告材料。截至2022年4月20日,包世明剩余未结货款82330元。包世明未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判决如下:一、包世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3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世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873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包世明向鑫博宇公司支付货款82330元及利息(从2022年4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23年7月22日为450天*41.165=18524.25元,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结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包世明承担。事实与理由:包世明于2019年至2022年4月间向鑫博宇公司购买广告材料。截至2022年4月20日,包世明剩余未结货款82330元。包世明未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判决如下:一、包世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3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福建鑫博宇广告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