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8627号
公告编号:10002256
蔡明华、张世伟: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立昌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明华、张世伟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862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蔡明华、张世伟共同向恒立昌公司支付欠款531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每期应付款项逾期的第二日起,按合同成立时即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18日利息为10476.3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蔡明华、张世伟承担。判决如下:一、蔡明华、张世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恒立昌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3167元、已付货款中超期支付产生的逾期利息225.4元及未付货款的逾期利息(自2021年10月19日起以6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间每月19日起分别以583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以5837元为基数,分别按照起算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不超过3.85%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福建恒立昌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立昌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明华、张世伟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104民初862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诉讼请求:1.判令蔡明华、张世伟共同向恒立昌公司支付欠款531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每期应付款项逾期的第二日起,按合同成立时即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18日利息为10476.3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蔡明华、张世伟承担。判决如下:一、蔡明华、张世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恒立昌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53167元、已付货款中超期支付产生的逾期利息225.4元及未付货款的逾期利息(自2021年10月19日起以6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间每月19日起分别以583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以5837元为基数,分别按照起算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不超过3.85%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福建恒立昌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