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3331号
公告编号:10002258
严世锋、陈秀曦、陈品生、第三人福建天之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瑞创鸿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世锋、陈秀曦、陈品生、吴庸庸、吴小珍、第三人福建天之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吴庸庸、吴小珍就(2023)闽0104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瑞创鸿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世锋、陈秀曦、陈品生、吴庸庸、吴小珍、第三人福建天之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吴庸庸、吴小珍就(2023)闽0104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