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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6608号

公告编号:10002272

何文、余长焰:
  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门支行与被告何文、余长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3)闽0104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门支行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门支行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3)闽0104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何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148353.99元并支付利息107953.94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21日,之后按《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等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但利息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改判何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148353.99元及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费用、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9月21日止,利息107953.94元、费用、违约金72429.28元);2、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3)闽0104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改判余长焰对何文对一审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