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7873号
公告编号:10002273
福建浩发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林代清:
原告福建源通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浩发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刘明如、林代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3)闽0104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明如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刘明如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104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的逾期付款利息部分,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前述诉请或裁定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原告福建源通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浩发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刘明如、林代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3)闽0104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明如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刘明如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104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的逾期付款利息部分,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前述诉请或裁定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