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闽0104民初10813号
公告编号:10002286
陈洪涛: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用辉汽车配件店与被告陈洪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配件款11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四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7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用辉汽车配件店与被告陈洪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配件款11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四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7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