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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10926号

公告编号:10002304

福州汇志成科技有限公司、陈可燎:
  本院受理原告龙荣与被告福州汇志成科技有限公司、陈可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福州汇志成科技有限公司、陈可燎立即向龙荣偿付货款51979元及利息(以货款519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3年1月7日起计止实际偿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福州汇志成科技有限公司、陈可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