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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0104民初10789号

公告编号:10002305

福州市仓山区食里铺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严拱乐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食里铺餐饮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补充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34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343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标准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至原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06日